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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管理規定》的通知
海船規〔2024〕28號
各直屬海事局:
《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管理規定》已經交通運輸部海事局2024年第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并及時做好宣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4年3月11日
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質量,促進新技術推廣和應用,加強船舶技術規范等效、免除事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事項的辦理與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于軍用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中國海事局)統一負責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海事局負責制定并公布實施常見等效、免除事項清單及實施指南。
第四條 各直屬海事局具體負責中國籍船舶常見等效、免除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船舶和海上設施采用新材料、新型式、新設備以及新穎設計的,通過試驗或其他方法認定與船舶技術規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時,適用等效事項辦理。
第六條 特定用途或環境下采用新穎設計的船舶和海上設施,船舶技術規范明確規定的事項,或船舶技術規范不適用但能保證安全,適用免除事項辦理。
第七條 等效、免除事項應當滿足船舶技術規范的安全與環保目標及功能性要求,不得損害或降低船舶和海上設施的整體安全水平。
第八條 船舶和海上設施辦理等效、免除事項一般實行“一事一辦”,單次只辦理一艘船舶或海上設施。
如建造多艘相同設計、適用的技術規范一致的船舶和海上設施,可以一次性辦理等效、免除事項。
第九條 新建、重大改建船舶和海上設施的等效、免除辦理,應在審圖階段向負責審圖的船舶檢驗機構提出。
外國籍船舶轉為中國籍船舶的等效、免除事項辦理,應在初次檢驗時向負責現場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提出。
第三章 等效免除的提出
第十條 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需求應基于符合船舶技術規范的安全與環保目標及功能性要求,結合船舶和海上設施的結構特點和營運特性,選取適用的風險評估方法開展風險識別和定性或定量分析,制定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編制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 船舶和海上設施提出等效需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需求簡介,簡要說明船舶和海上設施基本情況、辦理等效的事項和理由;
(二)論證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船舶和海上設施概況:船名(或審圖控制號)、船型、航區、定 員、主尺度、船舶結構、主要設備、功能用途、重大改建情況(如有)以及船舶擬登記地信息等;
2.采取等效措施的理由、條款依據和可行性分析;
3.采取等效措施的裝置、材料、設施或設備、器具,或者型式;
4.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對擬采取的等效措施開展的風險分析和防控措施;
5.已通過試驗或工程分析等方法驗證等效措施至少與船舶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同等效能,且不損害或降低船舶和海上設施整體安全水平的證明。
第十二條 船舶和海上設施提出免除需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需求簡介,簡要說明船舶和海上設施基本情況、辦理免除的事項和理由;
( 二)論證報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船舶和海上設施概況:船名(或審圖控制號)、船型、航區、定 員、主尺度、船舶結構、主要設備、功能用途、重大改建情況(如有)以及船舶擬登記地信息等;
2.辦理免除的理由、條款依據和可行性分析;
3.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對擬免除船舶技術規范要求后開展的風險分析和防控措施;
4.已通過試驗或工程分析等方法驗證免除措施適用于船舶和海上設施特定用途或環境,保障全面安全的證明。
第十三條 船舶和海上設施存在以下情況的,不得提出等效、免除需求:
(一)船舶和海上設施自身構造不合理,導致不能滿足船舶技術規范要求;
(二)船舶和海上設施嚴重老化,無法完全修復;
(三)所有人或經營人因資金缺乏,無力修復船舶和海上設施。
第四章 技術方案的編制
第十四條 負責現場檢驗或審圖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辦材料后的 5 個工作日內對等效、免除事項材料的完整性、技術的合理性提出意見。符合要求的,報送省級船舶檢驗機構或被認可組織,并附具意見;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省級船舶檢驗機構或被認可組織在收到轉報材料及附具意見后,應當及時開展技術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視情況可開展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 技術評估應當堅持風險事前預防、堅守安全底線,至少包括對等效、免除事項的可行性、風險分析的科學性、風險防控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對整體安全水平的影響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省級船舶檢驗機構或被認可組織經技術評估,認為等效免除事項理由充分且技術可行的,制定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技術方案。 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經負責現場檢驗或審圖的船舶檢驗機構將材料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技術方案的確認
第十八條 省級船舶檢驗機構或被認可組織應于收到轉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海事局或直屬海事局提交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技術方案等材料。
除等效、免除技術方案外,提交材料還應包括船舶和海上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提交的全套材料、專家論證意見(如有)、技術評估意見等。
第十九條 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的常見等效、免除事項,應當向船舶建造地(改建地)或擬建造地(改建地)的直屬海事局報送。
現有船舶的常見等效、免除事項,應當向船舶擬登記地的直屬海事局報送。
船舶建造地(改建地)、擬建造地(改建地)以及擬登記地未設置直屬海事局的,應當向中國海事局或指定的直屬海事局報送。
第二十條 中國海事局或直屬海事局在收到等效、免除報送材料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對等效、免除事項是否屬于本機構管轄范圍、材料是否齊備等內容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中國海事局或直屬海事局應當自形式審查通過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確認,并給出確認意見。特殊情況確需進行專家論證的,專家論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理時限。
第二十二條 負責現場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按中國海事局或直屬海事局的確認意見開展檢驗。完成檢驗后,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船舶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免除證書/附頁或在檢驗證書上簽注相關事項,至少包括等效、免除的限制條件、技術要求等。
第二十三條 省級船舶檢驗機構或被認可組織應當自證書簽發(注)完成后 15 個工作日內,將簽發(注)證書電子件或復印件報送至作出確認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直屬海事局辦理的等效、免除確認文件連同相關材料應同時抄送中國海事局。
中國海事局對直屬海事局報送材料開展抽查。發現問題的,有關直屬海事局應組織重新評估或撤銷有關等效、免除確認意見。
第二十五條 各直屬海事局應當建立船舶等效、免除工作臺賬,并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一)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船舶等效、免除辦理和船檢機構發證情況。
(二)12 月 31 日前報送船舶等效、免除年度工作報告。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船舶和海上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如實提交材料,并對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公平、公正地開展技術評估,嚴格按照等效、免除技術方案開展檢驗工作。
第二十八條 船舶和海上設施應當隨船攜帶有效的等效、免除相關證書以及確認意見,并保證相關的設施配備、操作要求或營運限制等措施得到有效實施,確保維持船舶運營安全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的管理與監督,確保相關方嚴格按照本規定開展等效、免除工作,必要時可開展現場核查。
第三十條 船舶檢驗機構對確認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海事局申請復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指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與船舶技術規范等效、免除含義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國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暫行規定》(海船檢〔2007〕356號)《關于明確辦理中國籍船舶等效、免除若干問題的通知》(海船檢〔2011〕7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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